摘要:停放小区的私家车被高空坠落的小狗砸中受损2019年8月6日上午,市民彭先生将私家车停放于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某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当日上午约11时55分,彭先生收到物业公司通知,小区值班保安巡查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被一只从高空坠落的小狗砸中受...
市民彭先生停在小区的车被高空坠落的宠物狗砸中受损,联系饲养宠物狗的住户赔偿却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饲养宠物狗的住户赔偿彭先生损失10150元。
2019年8月6日上午,市民彭先生将私家车停放于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某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当日上午约11时55分,彭先生收到物业公司通知,小区值班保安巡查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被一只从高空坠落的小狗砸中受损。
彭先生到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和何某所饲养。其后,经吉大派出所两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彭先生认为,由于林某和何某对饲养的宠物狗疏于管理,使宠物狗从高空坠落砸坏彭先生的小车,损害了彭先生的财产权。林某和何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彭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和何某赔偿彭先生车辆维修费14010元和因车辆受损额外支出的交通费2400元。
林某和何某共同辩称,彭先生车辆属于违法违章停车。2019年8月6日上午,彭先生的小车停在其阳台下的消防通道,珠海市城市规划局以及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材料证实,根据小区规划图申报文件,该小车停放位置属于消防通道,并不是珠海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的小车停车场规划区域。
而事故发生后并无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及进行事故调查,未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林某和何某认为,他们对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区的物业公司称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求,在不阻挡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小区内部的停车位做适当调整,案涉小区总车位只有70个,但是小区有700多户住户,彭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小区物业划定的停车位,是没有问题的。以前交警来抄牌时也从未抄过彭先生车辆所停放位置的车辆牌照,未对停在该位置的车辆进行过处罚,说明该位置是可以停车的。高空坠物并非经常发生,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户主的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林某和何某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先生的车辆,给彭先生造成损失,林某和何某需对犬只坠落砸损彭先生的车辆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和何某主张彭先生自身存有过错,但从本案事实来看,彭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周围并无消防通道或禁停标识,林某和何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彭先生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林某和何某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10000元确定车辆维修费10000元以及酌情认定交通费150元。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林某和何某赔偿彭先生损失共计10150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纳入了刑事处罚的具体罪名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众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除了需要法律手段来惩处,更需要社会中的你我他共同作出努力,多一些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严以律己,养成文明安全的生活好习惯。
全媒体记者 林镇佳 通讯员 毛宇宁 林碧娜
编辑 张紫灵